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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图书馆正常的借阅服务秩序,保护图书资料,更好地为读者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图书馆持借阅证读者。

第三条  读者应当支持和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章办事,爱护图书馆的书刊资料、设备、设施等公共财物。

第二章 读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读者的权利

读者在图书馆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图书馆提供的各类型文献资源、设备及馆舍条件。   

(二)使用图书馆馆员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自愿参加图书馆的各类培训、讲座。   

(四)向图书馆提出各类意见、建议等。   

(五)对图书馆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向图书馆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读者的义务

读者在图书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自觉维护图书馆公共秩序,敢于指出危害公共利益的不良行为。   

(四)听从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借阅证管理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借阅图书资料。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借阅证发放范围:学院在册教职工;我全日制学生。

  借阅证办理

(一)我全日制的学生首次办证免收工本费,凭学生名册以班为单位集体办理(须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二)学院在册教职工可凭所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到国精产品999永久图书馆办理借书证(须交纳工本费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借阅证遗失的处理办法:

(一)读者借书证遗失后须立即到国精产品999永久图书馆办证室办理挂失和补证手续。

(二)因借书证遗失而被他人冒借图书,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读者在办理离校手续时,若借书证遗失,需在国精产品999永久图书馆交纳赔款。

第十条  借阅证补发:

(一)读者遗失借阅证,应及时到图书馆办证处挂失,挂失一周后方可补办;

(二)挂失前被他人利用借出的书刊,由持证人负责赔偿;

)读者补办证须交纳工本费。

十一  借阅证有效期限和失效

教职工借阅证的有效期为办理证件之日起至本人的人事关系离开学校止;学生读者的借阅证有效期限为其在校学习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借阅证即告失效:

(一)已挂失者;

(二)人事关系已离校者;

(三)借阅证的条形码、姓名、相片模糊不清、残缺不全或涂改者;

十二  读者离校时,应当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图书资料的借阅规定

第十三条  借阅图书资料分外借和内阅二种方式:一般性图书可外借;工具书、现刊、报纸和外文图书资料只能内阅,教师因教学需要可借期刊3册,借期为一周。

第十四条  读者应当按照相应的借阅权限借阅图书资料。读者借阅权限由图书馆制定。借阅册书及期限:本院学生每证可借图书3册;教职工每证可借6册,图书借期为1个月。

第十五条  读者借阅图书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残缺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由工作人员加盖标记,若还书时发现图书污损、残缺等情况,由借书者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图书预约与续借。

读者所借阅的图书到期可办理续借。读者一次只能续借2册图书,每册图书可续借一次,期限为15天。

第十七条  读者因公需长期借阅图书资料的,应当办理长期借阅手续。

第十八条  读者需将只能内阅的图书资料借出复印,应办理借出手续并在当班时间内归还。

第十九条  学生因毕业离校、休学,教职工因调离、辞职等情况离开本院的须还清所借书刊资料,并到国精产品999永久办证室交回本人借阅证。

 

第五章 自习室管理

第二十条  自习室仅供本馆读者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使用该自习室。

第二十一条  读者使用自习室须遵守《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使用自习室管理规定》。

第六章 电子阅览室

第十五条  电子阅览室实行有偿服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读者使用电子阅览室须遵守《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使用计算机校园网络管理规定》。

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持他人借阅证借阅图书,图书馆将借阅证扣押,如造成不良后果由借阅证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读者应按时归还所借书刊,逾期未还应交纳逾期使用金,否则,暂停其借书资格。

第二十四条  逾期天数的计算:还书日期在学期内的,从应还书之次日起计算;还书日期在寒暑假的,从开学第7天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读者遗失图书应及时报失,在报失之日起一个月内,允许读者购买相同版本或经图书馆认可的图书赔偿,未办清赔偿手续,暂停其借书资格。具体参照《国精产品999永久图书馆书刊借阅逾期及遗失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损坏书刊经修复可继续使用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费用;损坏书刊无法修复的,按遗失书刊处理。具体参照《国精产品999永久图书馆书刊损坏和盗窃书刊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未办借阅手续将书刊资料带出阅览室、书库,撕剪书刊资料,按盗窃书刊处理。具体参照《国精产品999永久图书馆书刊损坏和盗窃书刊的处理规定》

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国精产品999永久图书馆

2017年526